2025年1月22日,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修订旨在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设用地支撑和保障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土地储备作为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至关重要。新修订的《办法》从多个关键层面提出了具体且详尽的要求。
在储备计划管理方面,各地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精心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通过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及时序上进行全面统筹安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强调结合城市更新、成片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片区,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这一举措有助于盘活城市存量土地资源,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助力城市功能品质提升。例如,在一些城市的老旧城区更新改造过程中,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纳入储备计划,经过前期开发后,可用于建设新型商业综合体、公共服务设施或高品质住宅,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对于入库储备标准,《办法》明确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规定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前,严禁入库储备。同时,清晰界定了可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类型,包括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并且,入库储备土地的产权必须清晰,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需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依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并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
在实施前期开发环节,土地储备机构需组织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工作。这不仅包括加强对文物遗存、历史古迹、古树名木等遗产的保护,还需完成地块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以满足必要的 “通平” 要求,为后续土地供应和项目落地创造良好条件。
资金管理是土地储备工作的重要保障。《办法》规定,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储备,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备案。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此外,自然资源部建立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储备土地实行信息化管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监督实施。涉及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自然资源部与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实施系统联通并共享项目信息,财政部向自然资源部提供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清单。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全方位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推进。
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发布,将对我国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为城市建设、产业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坚实的土地资源保障。